最低价中标为何会“水土不服”
2022-05-3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先进的管理模式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拒绝引入。我们应该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被实践证明是先进的东西。显然,我们需要找出我们不适的原因,无论是放弃这种更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变我们自己的土壤来积极适应。最低价格中标在世界上更受欢迎,也就是说,在实施这一制度时,有一套标准化的评价机制和行业信誉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的发展相对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和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相对标准化。因此,作为国际项目招标的主要方法,最低价格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这种方法引入中国是不满意的呢?这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全面推进最低价中标,突出水土不服

从低价中标的尝试来看,试验者发现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主要优势:一是节约投资效果显著;二是防腐效果好,无暗箱操作,是真正的招标方法原则;三是操作简单,商业招标报价低,投标过程简单,节约交易成本;四是增加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生存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提高企业声誉。然而,随着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的逐渐流行,其突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合理的最低价格演变为简单、原始和绝对的最低价格。目前,在最低价格评标方法的实施中,虽然相关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但论证依据和标准尚未进一步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合理的最低价格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因此,由于招标人受雇,盲目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恶意降价的不良心态,忽视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调查和评价,对报价进行分析和论证。也许,也有误解,最低价格评标等同于最低价格中标,只能识别报价——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将评估投标价格的最低投标方法演变为基本上简单、原始和绝对的最低价格中标方法。

恶性竞争、适者生存、灾难。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仍处于发展时期,建筑团队混合,好坏,强劲的买方市场使最低价格中标演变为最低价格中标。一些实力差、管理混乱,甚至不符合项目基本要求的建筑企业或个人,片面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筹码,甚至通过附属、伪造资格、谎称低成本原因,以绝对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项目。然后,我们只能通过减少支出和偷工减料来弥补成本差距。最终导致工程施工粗制滥造或不可持续,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合同纠纷造成隐患,埋下灾难。那些报告合理低价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经营稳定、施工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合理报价被拒绝。

恶性循环,建筑市场潜伏着巨大的危机。为了扭转这种适者生存的恶性竞争形势,在没有项目肯定会死,有项目可能会活的概念的驱使下,许多企业毫不犹豫地花钱,降低价格,采取拆除东墙,填补西墙的做法来平衡资金短缺。也就是说,通过同样的低成本招标承包后续项目,用后一个中标项目的资金填补前一个项目的资金漏洞。如此持续的低价中标,几乎是一个恶性循环,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灾难根源。隐患越来越深,爆炸力将越来越强,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三角形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源源不断地涌现,影响多个领域,造成多个问题,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施工设计联手,高价索赔,偏离招标初衷。在最低价中标过程中,钓鱼工程应运而生。所谓钓鱼,就是建设单位先试图以低价中标,然后迫使投资者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其他手段增加项目资金。有人可能认为,项目低价中标后,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投标后管理来解决。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投标后管理难以取得成效,管理成本巨大。

工方往往挖空心思寻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干脆与设计联手,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业主或者监理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规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扩大。随着施工最低价中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在相继出现。现场的监理人员被一减再减,有的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多个项目。在现场签证、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一些关键环节,一些关键人员被“拖下水”。“钓鱼工程”自然就演绎成了“腐败工程”。实际结果与招标人的“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

买标卖标支撑起一个积极繁荣的泡沫景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操控局面,往往在相互之间买标卖标、串标陪标,多个投标人代表的是一个或几个少数投标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他们联合瓜分市场份额、“轮流执政”“利益均沾”的目的。工程尚未招标,中标人早已“内定”,通过买标卖标行为规避了相互间的有效竞争,支撑起来的只是一个积极投标的虚假繁荣现象。卖标人、代为投标人仅仅是个幌子,他们的报价明显高于真正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难以区别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于是“报价最低的”真正投标人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承揽到工程项目。

“橘生淮北而为枳”原因何在

最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唯一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为什么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呢?

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多数政府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的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至于中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一般不在考虑范围,起码不在眼下考虑范围。即使以后必然出现因造价不足而影响质量的问题,那也只是获得工程中标权的施工单位的事情,是接受工程使用的使用单位的事情。近几年来,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又出现了一种“代建制”管理模式,完整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被人为的分为几段,招标的只管省钱,哪管项目功能?哪管质量缺陷?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在一些私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除了市场规制健全的因素以外,私人投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本身对这种有害于社会的倾向给予了足够的关照。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一受害人毫无疑问是投资人,因此他们一般不可能接受毫无道理的低于成本的竞标,自欺欺人,自掘坟墓。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则认为,项目的成本和赢利水平虽然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却不是最重要的,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用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竞价的办法揽工程,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减少人员下岗、不会立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低于成本”必须考虑,但又难予界定。不但《招标投标法》,而且《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做出了严格限制,但没有明确这里的“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接受“最低价中标”方法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将这个“成本”解释为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低价中标”方式的贯彻实施,但也增加了操控的难度。

从理论上讲,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要求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并对市场价格形势作出评判。而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还很欠缺,建筑业企业没有编制企业定额,企业自身很难确定工程成本。同时,又因为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成本参考价。为了中标,盲目削减工、料、机单价,尽可能地压低工程造价自然成了首选方案。

尽管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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