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2-06-28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摘要: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讨论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仅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 政府监督 质量监督

1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几个方面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的监督管理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顺序描述质量监督部门对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分为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1.1 建设工程前的监督工作 主要是对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其设计和勘察文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直接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承担由错误或故意造成的质量责任。

1.2 建设工程过程中的监督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个部分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时,重点关注影响结构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部件。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方法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可靠、令人信服的数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确保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确保施工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实施,从宏观整体上掌握施工工程的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此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1.3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首先,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能投入使用,避免劣质项目对国家、企业和公共用户造成直接伤害和影响。二是将装修、维护、维护质量监督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杜绝或减少现有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造成质量事故;避免对国家和公共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范围,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找不到责任方的担忧。

2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建设的法律体系建设 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设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衡量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基本法作为国家建设法的总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属于基本法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指导和限制各种技术活动,结合不同的专业特点。

2.2 实施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制度和使用许可证制度是许多企业对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建筑企业是实施两种许可证制度的代表性国家。通过施工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具体实施,不仅避免了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盲目启动,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消除了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的交付,给国家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施工单位、承包商和中介机构完成竣工验收,施工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不验证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竣工验收后颁发使用许可证。

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2.3 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2.4 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

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2.5 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3 结束语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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