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成本质量改进研究
2022-05-26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摘要: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往往混乱,影响了招标实施的效率和效果,造成了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浪费。讨论了项目招标过程的成本和质量,并提出了招标过程的质量和成本管理理念。在此基础上,深入讨论了招标交易成本的质量改进。

关键词:工程招标;成本;质量改进

1 质量成本与交易成本的内涵相关性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质量管理专家费根堡姆首次提出了质量预防和评估活动成本与产品质量不符造成的损失,形成了质量成本报告,将质量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成为企业高级管理者了解质量问题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质量决策的重要依据。

质量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和保证满意的质量而产生的成本。即预防成本和评估成本一般视为投资;另一部分是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统称为质量损失成本。

从质量成本的组成可以看出,质量成本的含义与交易成本的内容密切相关;交易过程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预防和识别成本和质量损失成本,维护交易过程所需的系统成本是典型的预防成本。如果系统的立法过程也被视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则工程招标系统本身也包含了质量成本的所有内涵。

2 质量成本管理理念

质量成本管理方法强调,生产过程中所有成本的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成本(不良质量成本)都是通过预防成本和识别成本来预防和减少的。这项工作的出发点主要是如何减少过程中的不良成本损失。目前,随着质量成本理论的发展,有6个Sigma、平衡计分卡、优秀绩效管理模式等方法的产生形成了相对丰富的方法体系。此外,还有许多分析工具可用于质量成本管理,如比较分析、相关分析、平衡分析、显著分析、回归分析、关键因素分析、控制图等。虽然由于数据收集的难度和工作强度,但质量成本管理在隐含质量成本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与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体系相比,质量成本管理方法体系显然具有系统完整性和方法实用性的优势,可以弥补交易成本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

因此,如果将质量成本分析方法应用于招标交易成本研究,并将隐含质量成本纳入体系经济理论的角度,可以有效发挥两者的优势,对招标交易成本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分析。

3 招标交易成本质量改进方案

3.1 注重立法,实行法制化管理

虽然西方国家和世界国际组织的招标立法体系不同,一些具体内容也不同,但总的来说。努力做到完整。在加强制度成本和经济效率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贯穿于竞争、平等、开放和开放的目的。在价格、质量、及时提供产品或服务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坚持报价最低或条件最优惠的原则,促进和鼓励所有国内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投标,鼓励外国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一定限制内参与投标,反映充分竞争;坚持给予所有投标人和投标人公平平等待遇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及时获得有效的制度救济手段。

(2)可自由选择招标方式,但严格限制谈判招标方式(谈判)。例如,《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谈判招标只能在六种情况下进行。美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的制度规定:谈判招标也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至少有三名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投标谈判,必须提前公布招标通知,并按规定公布中标结果。

(3)保护国内产品和企业。美国购买

买美国产品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招标,必须购买相当比例的美国产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根据制度规定说明给予国内企业的优惠幅度。在统一对外上,欧盟也采取保护政策。制度规定对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优惠,也就是说,对非欧盟成员国的投标人是有限制的。

(4)逐步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招标制度规范的统一化。欧盟的存在不但促进了成员国经济的一体化,成员国的招标制度也基本上是欧盟规则的具体实施,在大的原则规定方面已经没有差别。美国和欧盟一起参加世贸组织《招标协议》后,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自己已有的招标制度、规则进行修订,因而有的“差距”已越来越小,这大大促进了美国和欧盟间招标制度的统一。

(5)世界范围内招标立法及其实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对制度规定进行修改,着眼点是使招标当事人的利益在世界自由贸易中得到保障,但程序规定一般不做大的改动;二是突出强调公共采购要更多地选择商业市场上已有的商品;三是注重通过电子网络系统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效率;四是开始改变单纯从过去的老客户中选定投标人的做法,注重从更多的客户中选定投标人,重新拟定“合格招标人和投标方永久名单”;五是在制度程序上更加重视协商、仲裁和调解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减轻对簿公堂造成的诉累。 3.2 资权明确,避免制度冲突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1)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制度、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

(3)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词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5)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

(6)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

(7)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8)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从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可以看出。其最大目的就是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从该机制设计上看,变行政多头监管为协调共管,无疑简化了监督程序,有利于控制并降低招投标监督成本。但仅仅建立国家级的部际协调机制,各省市没有相应的配套办法,在对具体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管时其执行力度和即时有效程度会打折扣。作为刚刚开始实施的新机制,其执行效果如何,是否能起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还需要时间和实际案例来检验。 3.3 资格审查

任何潜在的投标人,只要其准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就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定资格条件,而这些资格条件,对招标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差别。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地方又把招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人为地量化,并将其作为评标因素。滋生出了不少矛盾问题。

招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基本上都是定性“指标”,难以“量化”,一旦将其作为评标因素,就很容易丧失公平合理性。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这些资格条件都是“定性”指标,只需使用“是否具备”、“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等等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判断和评价即可。而无需按不同的“程度”标准来审查。事实上,对这些“定性”指标也无法按其程度大小来“量化”成评分标准。如,对招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良好的商业信誉”资格条件来说,当招标人已具备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时,在具体的评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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