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施工监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施工监理 合同管理
施工监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l0—2006),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等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从施工监理的概念可知,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安全、环保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人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既不属于合同关系的甲方,也不属于合同关系的乙方。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丁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既能处理日常的合同事务,又能对承包合同双方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这就是施工监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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